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3877/2009-34590 | 成文日期: | 200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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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公报 |
| 公报期号: | 2009年 第7号(总第72号) | 文件类型: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烟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8 〕72号)精神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 〔2009〕 9号)的规定,为每人每年80元。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筹集标准的10%缴纳,政府补助90%。
三、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其余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参保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住院医疗和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待遇,同时享受 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 普通门诊医疗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建立大学生 普通门诊医疗基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以各高校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为基数,按定额标准预拨到各高校,由各高校负责集中管理和使用。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普通门诊医疗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高校根据实际制定,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五、大学生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它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患病住院的,由高校负责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返校后集中汇总报销。
大学生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就读,应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各高校应继续做好大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七、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自辖区内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八、各高校应协助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并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沟通联系,搞好统筹协调和工作对接,周密组织,积极推进,确保5月底前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〇〇九年 四月二十二日